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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基层工会财务管理工作,根据《工会法》、《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浙江省实施<工会法>办法》和全总、省总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近几年来的基层工会财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BR> 一、收交会费和拨缴工会经费工作 <BR> (一)会费:根据全国总工会《关于收交工会会费的通知》的规定,工会会员按每月本人工资收入的0.5%向工会交纳会费。凡是作为工资发给,并属于单位工资总额组成部分的会员“工资收入”,应计算交纳会费;奖金、补贴、津贴和工资尾数不足10元部分的不计交会费。会费收入全部留用于基层工会。基层工会应按月向会员收齐会费,并定期向会员公布。 <BR> (二)工会经费: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按照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当月的经费。未按规定拨缴工会经费的,按日加收拖欠金额千分之五滞纳金。单位行政拨缴的工会经费,基层工会留用60%,上解地方总工会40%(按全总、省总确定的比例分)。基层工会应督促单位行政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 <BR> 计拨工会经费的工资总额一律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即:本单位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各种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不论是进成本(费用)的,还是在企事业留利或其他资金中支付的,均应计拨工会经费。 <BR> 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工会经费在税前列支。根据《工会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无论实行何种工资形式,都应依法按企业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2%计拨工会经费,不能以计税工资作为企业计拨经费的基础数。 <BR> 企业、事业单位开业或者设立一年内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自期满的第一个月起由所在地的地方工会、产业工会或者乡镇、街道工会按拨缴工会经费标准的规定收取筹备金,并协助、支持职工组建工会,待工会建立后,按照工会经费管理规定的比例返还给基层工会。 <BR> 企业、事业单位不缴、欠缴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依法向企业、事业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BR> 省《实施办法》规定“各级工会应当按规定的比例向上级工会上解经费”,对应上解的工会经费,工会不得截留、挪用。属于截留、挪用应上解工会经费的行为,将根据全国总工会《关于截留、挪用应上解工会经费处罚的暂行规定》给予处罚。 <BR> 二、工会预算管理工作 <BR> 基层工会应当建立预算、决算制度,根据《工会预算管理办法》要求办理本级年度预算、决算。 <BR> (一)预算的编制。工会的年度预算应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和上级工会要求,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和本年度工会工作计划的要求编制。年度预算草案须按工会统一格式和要求填写,经工会委员会讨论、同级经审会审查,于1月底前随附预算说明书报上一级工会核定。 <BR> 1、预算收入的编制要以上年实际收入为基础,考虑本年度各项增减因素编制。 <BR> 2、预算支出的编制,要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体现工会的工作特点,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把较多的资金安排在维护职工权益,开展职工活动和为职工办实事方面。 <BR> (二)预算的执行。基层工会应按照预算确定的任务积极组织收入,特别是拨缴工会经费。企业、事业、机关工会工作经费不足的,可商请行政给予适当的补助。经费支出要做到“用得合理,群众满意”。 <BR>1、根据《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工会经费开支范围”使用经费,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 <BR> 2、工会经费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政策、规定、标准,认真执行工会财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BR> 3、根据审定的预算,工会经费开支,由工会主管财务主席“一枝笔”审批。超出3000元以上的单项经费支出,须经集体讨论。 <BR> 4、工会要少花钱多办事,为职工群众办好事,办实事,节约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BR> 5、工会经费的收支账目要按季(或半年)向群众公布,定期接受同级经审会的审查,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监督。 <BR> 6、工会经费不得用于非工会活动的开支,不得变相向职工发放现金或实物;不得支付社会摊派的费用;不得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拆借、经济担保和抵押。 <BR> (三)工会决算。工会决算是工会年度经费收支预算的执行结果,基层工会应在年终后及时编制。 <BR> 1、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做到收支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BR> 2、决算须经工会委员会审定,同级经审会审查同意,于1月20日前报上级工会。 <BR> 3、决算上报时要随附说明书。包括:对年度收支预算完成情况的分析;各项工作、活动计划执行情况及其效果;各种基本数字填报;设备增添情况;预算管理工作中的经验、问题和今后改进意见等。 <BR> 三、工会资金管理工作 <BR> 基层工会应加强对工会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更好地为职工群众服务,为发展工运事业服务。 <BR> (一)银行账户管理。工会应当独立建立银行基本账户,实行单独核算。 <BR> 1、基层工会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只供本工会业务范围内的资金收付,不准与工会无关的资金进入工会账户结算,不准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单位合并、撤销或企业破产后,工会银行账户要按规定清理、注销。 <BR> 2、银行资金不得外借(贷)。违反者要追究责任,造成损失的,谁批准谁负责追还,不能追还的,由批准人赔偿。 <BR>3、及时、正确地记载与银行的往来账务,认真做好与银行的对账工作。 <BR> (二)现金管理。严格执行银行现金管理制度,根据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掌握开支。 <BR> 1、各种经费收入及时送存银行,不得从本单位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BR> 2、不准私设“小金库”,保留账外账。不得假造用途套取现金,不准“白条”抵现。 <BR> 3、各单位须建立现金日记账,逐笔记载现金收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做到账款相符。 <BR> (三)暂存、暂付款管理。对暂存、应付的款项,应及时清理归还。对暂付款项,要按规定的手续审批,取得合法凭据后支付;公款不得私借;因公借款办事结束后,应及时结报,收回余款;坚持一借一清制度,及时清理暂付款项。 <BR> 四、工会财产管理工作 <BR> (一)工会财产界定。工会所有的财产,包括工会购置、行政拨入和其他单位或个人支援、捐赠的财产。 <BR> (二)固定资产核算起点。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BR> 固定资产一般可按以下类别进行分类、编号、登记和管理:1、房屋及建筑物;2、专用设备;3、一般设备;4、文物及陈列品;5、图书;6、其他。 <BR> (三)工会财产管理的要求 <BR> 1、建立健全工会财产管理制度。如购置、验收、保管、领发使用、检查、维护等,落实有关责任。 <BR> 2、工会所有的财产都应登记入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BR> 3、固定资产每年必须盘点一次,发现短缺损坏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根据情况责成过失人予以部分或全部赔偿损失。 <BR> 4、工会财产的报废、报损,5000元以内的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5000元以上的报上级工会审批。工会财产报废变卖的收入,列“其他收入”。 <BR> 5、各单位的工会所有资产都要进行产权登记,核发产权证。已经产权登记并发放工会产权证的,要按上级工会要求对工会资产情况进行年检。年度工会财产的增减变动情况,要按有关要求如实填报。基层工会资产产权登记、年检资料,于1月20日前报地方总工会审核。 <BR> 6、工会的财产、经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者任意调拨,不得将工会的财产、经费作为该工会所在单位的财产、经费予以冻结、查封、扣押、清偿债务。 <BR> 工会组织合并的,依法属于工会的经费和财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依法撤销时,应当在上级工会主持下,清理工会财产和经费。清理后的财产经费结余应当全部移交上级工会。 <BR> 企业破产时,不得将工会经费和财产列为企业破产财产,工会经费和财产应当及时移交上级工会。企业欠缴、未缴的工会经费应当作为企业债务,纳入企业债务清偿范围。 <BR> 五、《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管理工作 <BR> 各单位要遵照全总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管理。一是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严防收据丢失;二是不得串用,收据只能作工会经费的计拨和上解使用;三是不得虚开,收据所开与所收的金额必须一致;四是加强监督,收据调换时交上级工会审核;五是要按收据管理办法落实有关责任。 <BR> 六、工会财务检查工作 <BR> 1、基层工会的财务工作,每半年要进行一次自查。财务检查工作应在本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进行,由财务工作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会计人员参加。 <BR> 2、全市每年开展一次对上年工会财务工作检查,由宁波市总工会统一布置。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填写基层工会财务检查登记表。财务检查表、检查情况说明,及时向基层工会财务互助组、经费审查委员会报送。互助组负责财务检查情况的汇总,于5月底前报送地方总工会。 <BR> 3、财务检查的内容包括:工会各项经费收入是否足额、及时、符合规定;经费使用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工会的规定;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制度;各种往来款处理是否及时、符合制度规定。其中,重点应检查工会经费收入是否足额、及时;有无截留应上解的工会经费;有无账外设账、“小金库”。 <BR> 4、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财务部门对基层工会进行财务工作检查时,基层工会要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同时积极配合检查人员做好其他有关工作。 <BR> 七、基层工会财务互助组工作 <BR>基层工会财务互助组是基层工会进行财务互助活动的组织,是上级工会做好财务工作的助手。互助组在地方总工会和上一级工会领导下进行工作。 <BR> 1、互助组组长人选和互助组的编组由上一级工会确定。各基层工会的财务人员为互助组成员,要按照本互助组的工作计划参加互助组的各项活动,及时向互助组上报有关报表和其他资料。 <BR> 2、互助组活动一般每季度一次,全年至少二次。主要是定期组织财务互审互查,按期会审基层工会预算,以及组织学习国家财经方针政策、财经纪律和上级工会财务制度与规定,交流工作情况,进行业务辅导等活动。互助组的每次活动内容,应根据工作情况要有所侧重,并有记录。 <BR> 3、互助组组长要对基层工会预算会审情况提出初审意见,报上级工会备案;及时收集、汇总上报基层经费收支决算报表;按时汇总上报基层工会财务互审互查有关资料;对互查单位发现的拖欠工会经费,要及时做好督促补交工作。 <BR> 4、对基层工会财务工作存在的问题、意见与建议,以及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互助组长要注意收集,并及时上报。 <BR> 5、互助组的活动经费与工作考核实施,由上一级工会与地方总工会财务部门商定。 <BR> 八、会计管理工作 <BR> 1、基层工会会计工作,可以聘请同级行政财会人员兼任,可给予适当的劳务报酬。 <BR> 2、从事基层工会的会计工作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证)方可上岗。 <BR> 3、基层工会要按照《工会会计制度》要求单独建立账簿,设置会计科目。 <BR> 4、基层工会会计、出纳工作要分设,钱、账和支票、印章要分管。各单位要结合工作需要,建立相应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BR> 5、基层工会会计人员要依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工会会计制度》的规定和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BR> 6、基层工会负责人和会计人员,要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履行各自的会计责任。 <BR> 7、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会计工作交接需办的具体事项,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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