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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属事业单位工会干部有关待遇问题处理意见的纪要
发布日期[2007-12-30]
 

    
    根据《工会法》和《浙江省<实施工会法>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市属事业单位工会干部有关待遇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并纪要如下:
    
    一、在编职工二百人以上的单位,应当设专职工会主席或副主席一职;在编职工二百人至一百人的单位,工会主席原则上由单位党政领导兼任,可以设专职工会副主席一职;在编职工不足一百人的单位不设专职工会领导职数。符合设置专职工会领导职数的事业单位,应及时到市编办公室办理职数审核手续。
    
    二、专职工会主席或副主席,在任职期间享受所在单位行政副职、中层管理人员的正职工资待遇。兼任工会主席,在任职期间可享受所在单位中层管理人员的工资待遇;其中单位在编职工不足25人的,享受所在单位中层副职管理人员的工资待遇。
    
    女职工委员会主任不是同级工会主席或副主席担任的,其任职期间享受同级工会副主席工资待遇。
    
    三、各单位可在工会主席任职后,凭任免文件和行政职数审核同意表办理相应的工资待遇审核手续。
    
    四、本意见从二00四年一月起执行。
    宁波市人事局
    宁波市编委办公室
    宁波市总工会
    二00四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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