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猛强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顺应党的建设的新形势,把积极发展党内民主置于党的建设更加突出的位置,对发展党内民主的原则、重点、目标和任务进行了全面部署,形成了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的总体战略部局。新颁发的《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明确,实行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逐步扩大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由机关党员直接选举范围。为进一步加强机关党内基层民主建设,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拓宽选人用人视野,今年8月,市公安局在交警支队新调整成立的海曙等4个大队(所)党总支和江东大队一中队等4个中队(科室)党支部,试点开展机关党组织“公推直选”,积极探索党内选举机制创新。目前,8个单位党组织“公推直选”工作的顺利进行,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得到了充分调动,新一届班子的群众基础进一步得到巩固,实现了组织满意与群众满意的有机统一。
一、选举方法及比较
交警支队海曙大队等8个单位党组织进行“公推直选”试点,分别采用无候选人直接选举等三种方法,选举产生新一届总支(支部)委员会。具体分为:
无候选人直接选举(共有1个总支、2个支部采用此法进行选举),即选举前不设任何候选人,实为全体具有被选举权的党员均为候选人,召开党员大会,以一张选票一次性选举的办法,直接选举产生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和委员。
有候选人一次性直接选举(共有2个总支、2个支部采用此法进行选举),就是在党员、群众和组织“公推”产生书记、副书记和委员候选人的基础上,召开党员大会,以一张选票一次性选举的办法,直接等额选举产生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差额选举产生委员会委员。
有候选人分两次直接选举(共有1个总支采用此法进行选举),就是在党员、群众和组织“公推”产生书记、副书记和委员候选人的基础上,召开党员大会,先以差额选举的办法,选举产生委员会委员;再从当选委员中确定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并以等额选举的办法,选举产生委员会书记、副书记。
从试点情况看,无论从组织形式、工作要求,还是从选举程序、民主程度,上述三种方法都各有特点所长。
无候选人直接选举,从形式和程序上看,相对简单,也很民主,但实际上要求最高,风险也最大。前期的教育动员、宣传发动做得好与坏,党员队伍思想是否统一,单位风气正否以及行政领导班子的威信等等,都有可能影响选举结果,或者导致选举失败;同时由于缺失“公推”这一重要环节,组织和群众的意见没有得到表达,如果单位党外群众较多,则“群众基础”难以保障,组织上也无法掌控;另外计票工作也较为复杂,一人分别得书记、副书记或委员票,如何科学计票,将直接影响选举结果和公正性。无候选人直接选举是一个方向,如果单位风气好、行政班子威信高、领导能力强,人员成份都是党员、思想基础好,且教育宣传工作到位的,此法值得一试。
有候选人一次性直接选举,从形式上看,既有党员、群众和组织三方“公推”过程,也有全体党员直接选举书记、副书记和委员之实;从组织程序来看,与无候选人直接选举方法相比,前置有“公推”环节,既保障了“群众基础”,也保证了组织“集中”,选举程序又相对简单。其主要问题在于计票工作同无候选人直接选举方法一样,较为复杂,如何科学计票,同样会影响到选举结果及公正性。此法既无特殊要求,也相对稳妥,也便于组织上掌握,对大多数单位具有适应性,应该是多数单位的首选。
有候选人分两次直接选举,相对而言,形式和程序最为复杂。虽有“公推”过程,但又没有充分利用“公推”成效,一次选举分两次投票计票,会议耗时长,从成效和成本上来讲,也是一种浪费,尤其是对公安机关人员高度分散集中难、党员数量多且岗位工作繁忙的单位,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工作。对风气不正、内部矛盾较多,行政班子新组成或以副代正、核心没有形成,或者党员队伍思想松散的单位,此法也不失为一种较为稳妥的做法。
二、主要做法及经验
(一)确保“三个到位”,提供坚强组织保证。坚强的组织保证是确保选举成功的关键。一是分类指导,确保组织到位。支队党委专门成立“公推直选”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相应工作机构,具体负责选举实施工作,对制定方案、动员部署、会议选举等各个环节进行了认真研究,作了具体部署,确保了整个试点工作顺利进行。从选举结果看,当选委员平均得票率达93.7%以上,实现了民警民意、组织意图及干部任用现状的完全吻合。二是统一思想,确保认识到位。针对少数干部担心选不上或得票少没面子,参选积极性不高的状况,支队党委从一开始就明确,所有组织调整的单位一律采用“公推直选”方法进行党组织选举,并先行开展试点,为全面推行进行探索和积累经验。通过召开党员大会、座谈会和个别谈心等方式,进行广泛宣传发动,确保了思想高度统一。从党员以及群众参与程度看,公推参与率达到96%,选举参与率达到94%。三是制定方案,确保程序到位。为确保选举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地进行,避免流于形式、走过场,支队党委事先对选举方案进行了精心谋划,严格按照党章党规以及“公推直选”相关政策,制定了既具政策性、又符合基层实际的可行性预案,并对选举活动实行全程跟踪和面对面指导,确保了选举依章有序进行。从整个选举过程看,参加试点的8个基层党组织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均一次性顺利完成了试点任务。
(二)抓住“三个环节”,制定周密实施方案。细节决定成败,各项准备工作充分与否,将直接关系到选举能否成功。一是深入调研,掌握底数。通过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全面准确掌握基层党组织底数、行政班子现状和党员民警队伍思想状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有把握。二是选定方法,优化方案。上级党组织不事先预定选举方法,而是由基层党组织和党员根据实际在三种选举方法中自行选定。如江北大队有120名党员群众,人数较多,但大队班子业务能力强、核心作用好、创先争优意识浓、队伍管理风气正,因此选定“无候选人直接选举”方法进行选举。其余7个单位也根据自身实际,分别选定不同的选举方法,在支队“公推直选”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相继按照方案要求开展党组织选举。三是细化步骤,精心筹划。从会议程序安排到请示报告撰写,从公推名额确定到每张选票制作,从唱票记票形式到选票有效确认等各个步骤,对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均制定相应处置措施,确保选举顺利成功。在无候选人直接选举中,针对一人同时得书记、副书记、委员票的情况,确定了书记、副书记票单独计票,委员票累加书记、副书记票的计算方法,既体现了投票者本意,又保证了计票准确无误,选举结果真实有效。
(三)严把“五个关口”,确保选举顺利实施。程序公正是最大的公正,是保障党员和群众民主权利的基本要求。一是严把动员部署关。通过会议动员、谈心交心、墙报宣传、公开公示等途径,使人人知晓“选什么、怎么选”, 进一步增强了党员民警的民主意识,营造了浓厚选举氛围。二是严把资格审查关。严格把关硬性指标,加强对党员选举权、被选举权和任职一般资格的审核;突出软性指标考量,事先征求候选人对从事党务工作、服务党员群众的意愿,确保不漏、不错,符合要求。三是严把民主推荐关。召开党员民警大会,按20%差额比例,以无记名书面推荐的形式,等额推荐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差额推荐委员候选人。意见汇总后,由大队原党支部提出初步人选,支队党委最终审定,实现党员拥护、群众公认、组织信任的有机统一。四是严把公开公示关。选前,公布选举方案、党员名册、公推结果和候选人情况,广泛征求意见建议;选中,选举办法经全体党员表决通过,党员按照个人意愿填写选票,唱票计票在党员和群众的监督下公开进行;选后,公示选举结果,并报支队党委审批,确保程序规范严密。五是严把纪律监督关。工作小组全程参与,进行面对面指导,并以审查审批等方式,进行上级监督;公开选举方案、选举方法以及公推结果,全程阳光操作,主动接受监督;邀请党外群众参与公推、参加会议,强化群众监督;设立监票人,当场计票并公开选举结果,进行自我监督。此外,还开通咨询投诉电话、网络邮箱,全方位接受监督,确保选举公正公平。
三、涉及问题及对策
(一)资格审查。资格审查主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即是否具有被选举权,包括中共正式党员、党龄以及党内停权等情形。二是参加选举党员的选举资格,即是否具有选举权,包括组织关系、预备党员以及党内停权等情形。重点应做好档案审查、纪律审查和公示审查的同时,及时做好预备党员及党员转正的审批工作,保证不错不漏。
(二)公推名额。公推名额涉及到差额比例和书记(副书记)人选二个层面。差额比例按照20%推荐并确定候选人较为适宜,既可确保候选人拥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好中选优,也可防止选举中选票过于分散,意见不能集中情况出现。书记(副书记)候选人按照等额推荐来确定,这样既能符合选举要求,又能做到指向明确,通过选举形成领导核心。
(三)征求意见。征求意见主要包括对全体和个体两个方面。对全体的征求意见,即通过公示公开的方式,在不同节点广泛征求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既寻就良策,又接受监督。对个体的征求意见,是指上级党组织派员,在确定正式候选人前,以谈话的方式逐一征求候选对象的意见,了解候选对象服务党员群众的意愿,以及工作打算和设想等,从而确保候选人既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又有从事党务、服务党员群众的工作热情。
(四)选票统计。选票统计不但影响选举结果,而且直接涉及选举的公正性。整个选举过程中,涉及选票统计的主要有召开有效会议的人数、选举有效的票数、当选的票数、有效票的确认、一人多职位票的认定等等。明确规定,参加党员大会的具有选举权党员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收回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否则选举无效;候选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党员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当选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每一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否则为无效票;一人得书记、副书记票数,应分别计票,得委员票数应将书记、副书记纳入累计计票。
四、工作成效及启示
“公推直选”试点过程,始终坚持和围绕突出党员主体地位、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拓宽选人用人的视野,取得了以下三个方面的成效:
一是党员的主体地位进一步突出。落实党员在党内生活的主体地位,必须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公推直选,赋予了广大党员公开推荐、直接选举党组织领导班子的权利,使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主体地位得到了进一步体现,真正把普通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落到了实处。
二是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进一步增强。从党员以及群众参与程度看,公推参与率达到96%,选举参与率达到94%。从得票情况看,当选委员平均得票率达93.7%。从选举结果看,选举产生的新一届委员会与党员、民警的民意,与组织推荐意向,与干部任用岗位完全吻合,实现了组织满意与群众满意的有机统一。公推直选赢得了民心,增强了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三是选人用人的视野进一步拓宽。通过公开推荐、直接选举,在扩大参与面调动党员民警积极性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尊重民意,真正体现了“群众公认”的用人原则,把素质好、能力强、群众公认的党员干部选举进入基层党组织,实现了“公推直选”工作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机结合,进一步拓宽了组织上选人用人的视野。
在公安机关基层总支、支部两级党组织中进行“公推直选”,既是一次全新尝试,也是加强机关党组织民主建设的一次有益探索。通过试点工作,带给我们五点启示:
坚持一个原则。推进基层党内民主建设,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也就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任何不讲集中的民主或者不讲民主的集中,都是片面的,既不能保证广大党员的民主权利,也不能真正树立党组织的威望和公信力。“公推直选”从形式和实质上,做到了民主和集中的有机结合,保证了党的集中统一。
把握两个方面。公推和直选都是党内选举工作的重要方面,公推是基础,直选是主题;公推是关键,直选是目标。试点的三种选举方式,我们事先都通过座谈、交流等多种形式,在加强教育引导,激发党员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同时,让党员群众更好地了解组织意图,负责任地行使好自己的民主权利。
统筹三方意见。直接选举是进一步扩大党内民主的有效途径,也是保障党员“四权”具体举措。工作中,我们既要不断扩大基层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更好地得以实现,也要从结构组成和有利于工作角度出发,讲一讲组织原则,统筹好党员、群众、组织三方意见,把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与贯彻组织意图有机结合起来,确保选举成功,“三方”满意。
做实四项工作。细节决定成败,要想选举成功,就必须做实四项工作,也就是,底数要清,准确掌握组织底数和党员、群众的思想;职数要明,按照科学、精干、实用的原则合理设置委员职数;资格要准,既要认真审查候选人是否具有被选举权,是否符合任职条件,也要认真审查党员的选举权;程序要严,必须严格按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公开五项内容。及时、准确、全面地公开选举方案、选举办法、选举程序、公推结果、选举结果,有效扩大参与度、公信度和透明度,真正让党员、群众看得见、听得到、并能参与其中,形成风清气正、公平公正的选举环境,确保选举过程阳光操作,确保班子成员拥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公信力。
(作者单位:宁波市公安局机关党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