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总工[2015]29号(排).doc 关于加强宁波市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 各县(市)区总工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产业工会,各园区总工会、“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职工疗休养工作,依法保障和促进职工身心健康发展,根据省总工会、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加强浙江省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总工发〔2015〕13号)精神,现就加强新形势下我市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职工的劳动保护和休息休养权益是宪法和《劳动法》等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开展职工疗休养活动是党和政府赋予工会的社会职责,是保护和促进广大职工身心健康、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方针的具体体现。做好职工疗休养工作,要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为准则,切实加强规范化管理,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与遵守财经纪律结合起来,有步骤、有计划地组织好职工疗休养活动,激发广大职工的工作热情,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组织管理 职工疗休养工作由各级工会统一组织管理。市、县(市、区)级工会负责做好职工疗休养的具体组织和管理工作,制定实施办法;各单位工会负责制订本单位职工疗休养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疗休养对象 疗休养应当面向广大职工,以生产、工作一线职工和工会会员为主,优先考虑长期从事有毒有害(或工作强度大)岗位的职工、各类先进模范人物,照顾因工负伤和即将退休的职工。企业单位每年参加疗休养人员的数量由本企业职代会讨论决定;其他单位每年参加疗休养人员的数量由本单位工会商行政并根据本单位工作任务和福利费提取情况合理安排。领导干部参加疗休养活动的,要严格控制比例,从严掌握。 四、疗休养内容 疗休养的主要内容是为职工提供休息养生的服务,也可就地、就近适当安排参观学习。应当充分利用工人疗休养院等场所。每批职工疗休养只能选择一个疗休养场所,原则上以省内为主。严禁以疗休养为名搞疲劳拉练式旅游或公款旅游。组织实施疗休养的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生产实际情况统筹合理安排确定疗休养时间,一般不超过5天。 五、疗休养费用 疗休养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疗休养费用按不高于2000元/人·年的限额标准,凭据在单位提取的福利费中列支,不得在单位其他经费中列支。其他企业单位职工疗休养费用标准由企业职代会讨论决定,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六、有关要求 1、严格执行疗休养纪律。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廉政建设、作风建设、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等有关规定,规范疗休养内容和时间,严格控制费用支出,坚决禁止以疗休养为名变相组织公款旅游或发放钱物。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及时批评教育和督促纠正;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纪律责任。各单位财务人员要按照规章制度严格把关,对违反规定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职工疗休养工作的监督检查。 2、加强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市级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组织开展职工疗休养活动的,应当根据各疗休养经营服务单位资质和服务质量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一定程序选择确定。市总工会将会同市旅游局制订相关指导意见。 各县(市)区总工会要及时会同本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本实施办法精神制订加强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各组织单位要广泛了解职工和基层单位的需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投标形式和市场化运作方式确定疗休养承办单位和地点。各地各产业工会要认真指导基层工会规范制订疗休养计划,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督促各疗休养承办单位建立职工疗休养工作台账。 3、切实提高疗休养服务水平。工人疗休养院要把握公益性的发展方向,坚持为广大疗休养职工服务的宗旨,为疗休养职工提供整洁舒适的环境、优质温馨的服务;疗休养承办单位要把服务质量放在首位,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对没有按制度办事或工作失职造成事故和损失的承办单位,要取消其承办资格,追究相关责任。 4、加强安全教育,预防各类事故发生。在职工疗休养工作中要强化安全措施,对疗休养活动中可能涉及的人身安全问题要预防在先,注意事故苗头,消除安全隐患,要为参加疗休养活动的职工购买具有一定抵抗风险的商业保险,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职工疗休养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符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劳模先进疗休养组织单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执行。 宁波市总工会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3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