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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作出“促进改革创新”决定

发布时间:2019-05-22  |  点击数:  |  保护视力色:  |  文字显示:【  

为了促进全面深化改革,保障和激励改革创新工作,破除妨碍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营造有利于改革创新的制度环境和社会环境,宁波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省、市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再创体制机制新优势决定的精神,作出促进改革创新决定。其主要内容为:

一、改革创新的原则。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综合考虑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的可承受度;坚持法治原则,遵守宪法和法律,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创新;坚持从大局出发考虑问题,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处理好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的关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尊重群众首创,保障公众参与。

二、改革创新的方式。充分运用现行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涉及国家、省级事权,但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先行先试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与国家、省级有关部门沟通;需要跨部门协调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统筹协调后向国家、省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涉及本市事权,需要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予以支持和保障的,应当及时启动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的程序。

三、改革创新的程序。改革创新工作一般经过前期调研、制定方案、征求意见、论证评估、审议决定、组织实施和实施后评估等基本程序。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建立改革创新建议征集机制,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改革创新方案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改革创新工作以及相关配合保障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

四、人大在改革创新中的作用。市人大常委会应当进一步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注重发挥立法在改革创新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努力实现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结合。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贯彻执行国家、省全面深化改革的部署以及本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积极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创新,健全和完善各项工作机制。(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党委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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